备受关注的网红糕点“鲍师傅”商标系列纠纷案又有新进展。
因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就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鲍才胜公司)针对17899096号“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出的裁定(下称被诉裁定),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易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诉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易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在被诉裁定中,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的诉争商标与申请人鲍才胜公司所持有的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面包等商品上的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据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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