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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剑南春方面申请注册“劍南老字號 系出名门一脉相承JIANNANLAOZIHAO”商标的行动,历经商评委及一二审法院裁判,仍告失败。
法院指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尚不属于经商务部认定可以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的企业。商标中使用“剑南老字号”图形及“老字號”字样,易被普通公众理解为其属于经过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的品牌和企业,因而带有欺骗性。
具体来看,根据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去年12月底作出的二审判决书显示,2018年,剑南春公司申请注册第35089173号“劍南老字號 系出名门一脉相承JIANNANLAOZIHAO”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第33类,包括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
2020年1月,商评委认定,该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据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带有欺骗性”,包括该标志中包含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相,使得公众对商品的真相产生错误的认识的情形。
若公众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具有较大可能性,则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而剑南春方面对此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但该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剑南春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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