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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洽洽食品此前申请注册“坚果先生”相关商标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遇阻。因法院认为将该商标注册在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无酒精饮料、奶茶(非奶为主)等品类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由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今年8月中旬作出的三份判决,洽洽方面认为,自己申请注册的第29126249号“坚果先生及图”商标、第29144870号“坚果先生及图”商标,以及第28516062号“坚果先生”商标,使用的商品均含有坚果,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第30类商品上已有多枚“坚果+人称”的在先有效商标,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理应获准注册。
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截图
但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或为汉字“坚果先生”,或由汉字“坚果先生”和图形组成,使用在“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或“无酒精饮料;奶茶(非奶为主)”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另外,原告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无必然关联,不足以作为诉争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综上,被诉决定作出时所依据的事实虽然已发生变化,但对诉争商标是否可予初步审定未产生直接影响,被诉决定结论正确。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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