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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87787号“姐付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9807号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表姐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表姐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8期《商标公告》第29187787号“姐付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姐付宝”指定使用于第36类“担保;网上银行”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84851号、第10766489号“支付宝”、第13331454号“现付宝”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担保;组织收款”等服务上。
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
第29187787号“姐付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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