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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 ,是深圳市下辖区,地处广东省深圳市西部。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
那么,第9类“宝安全”在复审时可以获得商标局的认可呢?
北京国通创安报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宝安全”,指定使用在第9类“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上。
然而,因为“宝安全”的宝安二字在前 ,商标局驳回了北京国通创安的申请。
商标局认为:诉争商标含有的“宝安”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北京国通创安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宝安区,西临珠江口,东接龙华区,南连南山区、西临伶仃洋,北靠光明区和东莞市,是深圳非常重要的一个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1、虽然诉争商标“宝安全”中包含的“宝安”为深圳市下辖区,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名称,但诉争商标为臆造词 ,其指定使用的“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
2、我国公众一般识读习惯,通常会将“安全”一词作整体理解 ,因此诉争商标更易被识别为“宝+安全”,而非“宝安+全”。
因此,诉争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国通创安喊道: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
注册商标,一是要勇敢,胆大地注册 ,面对商标局的驳回,要敢于尝试,每年复审成功的商标也不再少数,当然恶意抢注、傍名的商标申请行为不算。
二是要心细 ,遵循商标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检索。如何成功,唯有多多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