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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天津百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日前一审宣判,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百度商务酒店禁止使用“百度”作为商标,赔偿百度公司15万元损失。
天眼查App显示,百度公司认为在百度商务酒注册包含有“百度”文字的企业名称,已经给公众造成了混淆,并且被告在酒店的各种标识以及宣传资料,也对于“百度”文字商标进行了突出性的使用,其目的在于利用原告的市场信誉及声望,误导公众,使得公众相信被告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该行为既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又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查发现百度商务酒店硬件设施一般,服务不到位,许多消费者在多款酒店点评软件中均给出了较差的评价。原告认为这同时也降低了“百度”品牌对于公众的吸引力。
百度公司向法院请求判令百度商务酒店在其企业名称中立即停止使用“百度”商号,撤换并销毁含有“百度”字样的标识及宣传材料,赔偿原告因其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300万元。
百度商务酒店辩称“百度”一词在汉语中已经存在了八百多年的历史,众所周知是来源于辛弃疾“众里寻他千百度”,不经百度使用也是家喻户晓。汉字“百度”在2004年前后有其他商品,比如瓷砖、门窗等申请过注册商标。因此单纯两个汉字“百度”不能成为驰名商标。自己经营的是低端快捷酒店,每年亏损或微利,至今未收回投资,根本没有收益。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将“百度”二字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将“百度商务酒店”使用在其店面招牌及店内设施、物品上,将导致消费者对被告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足以引人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被告主观上有利用“百度”商誉的过错,客观上会借助“百度”作为原告注册商标所累积的声誉,其行为会造成市场混乱,构成不正当竞争。11月18日一审判处百度商务酒店在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百度”文字,停止在店面招牌及店内设施、物品中使用“百度”文字;赔偿原告百度公司15万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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