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阿迪”“耐克”商标销售商品,3个月卖了50多万

阅读:531 2020-12-03 09:11:08

摘要:谋取非法利益,二人共谋承租门市共同经营假冒品牌运动鞋和服装,并从他人处购买假冒“阿迪达斯”及“耐克”商标的鞋子、服装,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总计50余万元。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谌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租赁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远东江滨华府财富中心户外广场一档口,聘请员工销售假冒“阿迪达斯”及“耐克”商标的鞋子、服装。截至2018年9月10日,销售金额总计6000元左右。民警查获假冒“阿迪达斯”及“耐克”商标的鞋子、服装价值214243元。

  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谌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共谋承租重庆市大足区步行街一门市来共同经营假冒品牌运动鞋和服装,后由王某出面承租了该门市,并从他人处购买假冒“阿迪达斯”及“耐克”商标的鞋子、服装,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总计50余万元。2019年6月21日,民警在该门市查获标有“阿迪达斯”商标的鞋子250双、服装1195件,标有“耐克”商标的鞋子302双、服装245件,货值金额共计433016元。经鉴定,前述被查扣的标有“阿迪达斯”商标的鞋子、服装,及标有“耐克”商标的鞋子、服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谌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谌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可不区分主从。未销售的鞋子、服装系犯罪未遂,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谌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结合谌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消费阿迪达斯、耐克等品牌服饰,要尽量通过正规官方渠道进行购买,认真辨别真伪,不要贪图便宜。购买时,要注意留存购物小票、发票作为证据,当权益受损时,可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工商部门举报,或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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